原告(男方):王xx
被告(女方):李xx
案情简介:
原被告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分别于1997年和2001年生育两个儿子,2008年,因感情不和,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那方给付全部的抚养费,并将共同财产房屋都归女方所有。后直到2014年,原告无意中得知一个小孩是被告和第三人所生,经鉴定却发觉两个小孩都非自己的亲生子女,即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无效,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7万余元,并且对共同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