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汽修学校安排小王到汽修厂实习,每月领取报酬800元,小王在坐汽修厂的车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汽修厂的司机负主要责任,对方司机负次要责任。小王不负责任。汽修厂与汽修学校签订的实习就业协议约定汽修厂对小王的人身安全负责。
法院裁判:小王实习期间提供的是有偿劳动,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汽修厂承担雇主责任,其后可向侵权第三人追偿。毕业实习就业协议虽约定由汽修厂保障小王的人身安全,但该约定不直接对小王发生效力,故学校和汽修厂承担连带责任。